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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6-11-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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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规范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公安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警务信息,是指省公安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水平,促进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  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公安厅成立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指导、推进、监督厅机关的警务信息公开工作。

        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负责有关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联络、协调事宜。

          第二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省公安厅各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重点公开下列警务信息:

        (一) 省公安厅机关机构设置及厅领导成员

        1、省公安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2、省公安厅领导成员;

        (二) 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3、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4、省上颁布的有关地方法规;

        5、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

        6、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

        7、省公安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8、省公安厅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9、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10、公安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等;

        (三)省公安厅重要工作部署

        11、省公安厅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12、省公安厅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

        13、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有关公安工作会议的相关信息;以省公安厅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的相关信息;以省公安 厅各部门名义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的相关信息;

        14、省公安厅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四)省公安厅对外交流合作情况

        15、省公安厅开展国际合作及重要外事活动情况;

        (五)社会治安情况

        16、全省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

        17、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

        18、公安部A、B级通缉令、省公安厅发出的A、B级通缉令;

        (六)需要以省公安厅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19、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20、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省公安厅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第七条  免予公开的警务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省公安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

        (三)省公安厅的请示、报告和应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公安部等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意见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警务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

        对不属于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正常渠道或合法程序向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厅属有关部门认为可以公开的,应报请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省公安厅实行警务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发布;

        (二)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四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厅属各部门在起草公文前,应按照要求在“省公安厅发文拟稿单”上注明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纳入公文起草、初核、审核、签发程序。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公文起草部门负责编写“内容概述”,并将其附在送审文稿之后,一起纳入公文制作、审核程序。“内容概述”要准确地概括描述公文的核心内容,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个字。

        第十一条  厅属各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地提供本部门所辖范围内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以便主管部门及时对外公开:

        (一)厅属各部门应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提交厅办公室、法制处等主管部门审核。

        (二)厅属各部门商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事项及公开形式提出意见,报经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按照有关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开。

        (三)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警务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拟公开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商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经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向厅属有关部门提出警务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

        (一)按照警务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公开,但厅属有关部门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厅属有关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事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要求公开的个别事项。

        厅属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的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获取本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警务信息的,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申请公开警务信息;

        (二)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办公室的办公地址,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办公时间等向社会公开;

        (三)来件注明“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收件人署名为“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公安厅”或“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公安厅办公室”的信函、传真,由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公安厅收文办理程序接收、分办,需要由省公安厅各有关部门办理的,转请有关部门办理;

        (四)省公安厅各部门对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办的以各种形式要求公开警务信息的申请,应作详细记录,并抓紧办理,及时答复;

        (五)对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部门应代为填写;

        (六)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内容,经审定后,在向申请人告知的同时,将答复意见传(送)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查;凡属适用面比较广泛且易于公开的,应转送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公开警务信息档案制度,做到存档及时、资料完备、数据安全,确保查询方便。

          

          第五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时限

        第十五条  省公安厅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省公安厅批复、通知、通报等,应在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公安工作有关统计数据,应定期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省公安厅A、B级通缉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省公安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应按照相关时限要求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时限要求和法律法规对警务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其他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期限要求: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经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厅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

          厅属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

          厅属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所作规定,列出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第二十四条  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对厅属各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日常评估,并及时向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厅办公室保密办对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及需要进行涉密审查的拟公开事项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厅纪委监察室负责对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开警务信息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以及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各个办理环节之间的衔接,是否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要求;

          (二)对以各种形式请求公开警务信息的申请,是否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了答复;对“决定不予公开的”警务信息,是否及时向申请人作了书面说明;

          (三)对申请人有异议的“书面说明”督促主办部门复议并答复申请人;

          (四)公开警务信息和受理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是否做到无偿服务;

          (五)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建议主办部门纠正,对情节严重需要做纪律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厅机关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通报,对违反警务信息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社会评议制度:

          (一)将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省公安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设立警务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定期开展公众评议活动,并及时通报评议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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