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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的企业是否依法开展业务的检查

        发布时间:2017/8/29 10:30:19 文章点击数为:78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城乡规划处

        抽查比例(%

        10%

        年度抽查频次

        1/

        抽查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法人,57个。

        抽查内容

        1、编制单位技术人员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2、是否存在资质超出有效期仍进行经营活动行为。
        3、各编制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对投诉举报不良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5、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抽查方式及要求

        随机抽查: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