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的企业是否依法开展业务的检查
实施机关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承办单位 |
城乡规划处 |
抽查比例(%) |
10% |
年度抽查频次 |
1次/年 |
抽查依据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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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
法人,57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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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
1、编制单位技术人员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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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及要求 |
随机抽查: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