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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4/20 14:40:26 文章点击数为:472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建安罚字〔2022〕7号
        陕西宇博昌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6月4日,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雅荷小区项目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你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规定,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决定暂扣你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从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
        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接受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29-63915782
        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7-062楼   邮编:7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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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