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精神实质 抓好贯彻落实 推动粮食流通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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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粮食储备部门必须要有主体责任担当,积极推动粮食流通法治进程,形成依据《条例》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的高度自觉,让《条例》成为粮食流通的基本遵循和价值导向。坚持创新作为,推动粮食流通治理实践和必要条件、科学方法有效结合,加快把粮食流通治理理想目标变为现实进程。
重新修订和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中央确定的加快完善粮食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是推进粮食流通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学习贯彻《条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粮食安全观和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学习贯彻的重要前提是领会精神实质,必须着力抓好对《条例》的深刻理解和整体把握
(一)准确把握《条例》所体现的新特征。《条例》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坚持思想指导与实践方法相统一。《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以及高质量发展等思想,转化为对粮食经营活动、党委政府与相关部门事权责、经营者与消费者事权责规范要求。二是坚持继承内容与创新举措相统一。新修订的《条例》仍保留总则、附则、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六个章节基本内容框架;又着重出台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和优化监管措施,强化粮食质量安全和粮食减损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惩处力度等创新举措。三是坚持正面规范与负面清单相统一。《条例》正面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和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事权责内容和范围;又列出经营者违法行为和管理者失职渎职等负面清单,明确规定经营者、管理者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被禁止的。
(二)理解掌握《条例》所充实的新内容。充实新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新增党政同责内容。明确省级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二是新增经营者事权责。扩大粮食经营者范围,规定经营者诚信事项和禁止行为。三是新增政府和相关部门事权责。明确国家层面承担政策性收储决策、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和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等事权责,地方层面承担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事权责。四是新增惩处范围。明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经营者和经营活动违法情形、违规违法的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失职渎职进行处罚,规定公安机关和法院相关权责。五是新增粮食质量和粮食节损要求。
(三)深刻领会《条例》所提出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新要求上。一是强化粮食安全政治要求。把省级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承担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写进《条例》,强化了党委政府政治责任。二是强化追究具体人责任要求。《条例》明确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并实施处罚;应当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三是强化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条例》从严规定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标准、政策性粮食经营行为、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建立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经营者处罚情形、粮食销售出库违法受处罚情形等。四是强化粮食节约减损要求。《条例》对粮食仓储和运输环节都提出粮食减损要求,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推广技术节约粮食,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
二、学习贯彻的基本路径是融入具体实践,必须坚持抓贯彻落实《条例》与推动工作的有机结合
(一)在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中抓贯彻落实。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是推进粮食流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路径。一是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补齐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短板,从政策制度层面上明确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主体、粮食承储和经营主体事权责,保障粮食承储与粮食生产和粮食加工有效衔接。二是完善政府与市场协同作用机制。坚持政策性粮食和商业性粮食分开,发挥政府与市场作用,统筹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协调发展。三是深化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改革。推动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公司制改革,实现政府由管企业向管资产职能转变,让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既能履行政府储备粮承储任务,又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活力;让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既能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引领作用,又能在促进三产融合和乡村振兴中发挥支撑作用。
(二)在加快立法修规工作中抓贯彻落实。推动由政策治理向依法治理转变升级。一是推动上位法律尽快出台。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立法进程,把党的创新理论、改革实践经验和群众智慧贯穿到其中,让《粮食安全保障法》在粮食安全法规体系中起到担纲作用。二是制定修改相关法规。推动《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入立法程序,统筹立法各方资源和力量,积极营造加快立法进程的政治和社会氛围。三是支持地方立法工作。从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全力支持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粮食流通治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三)在推动创新技术标准中抓贯彻落实。《条例》对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提出更高要求。一是尽快健全国标。统筹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和完善统一国家粮食流通行业技术标准体系。二是加快完善省标。适用地方粮食品种特点质量安全检测需要,优先建立以杂粮为主的省级标准,为升级为国家技术标准作充足准备。三是创建国际标准。为推动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施,在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上既立足自我又创新引领,把我国检测技术标准推向国际化,提升我国在国际粮食流通领域的话语权。
三、学习贯彻的根本要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必须形成依据《条例》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的高度自觉
(一)培塑法律信仰。培塑法律信仰应当做到:一是学习熟悉。反复研读、对照学,理清增减内容有哪些和为什么增减。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掌握与其衔接法律内容。学习掌握理论和政策背景,从统筹两个大局中把握核心要义,汲取精神力量。二是纠偏思想。坚持用《条例》要求标准与思想认识对标对表,纠正思想认识偏差和惯性,使思想认识回到正确做事和做正确事相统一上来。三是强化自律。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不断强化对《条例》敬畏之心、责任之心、律己之心,让粮食流通监管在法律约束下健康运行。
(二)推动法治实践。让《条例》成为粮食流通的基本遵循和价值导向,要着力法治实践。一是敢于较真碰硬。面对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等不法行为,监管者敢于较真碰硬,让该制止的必须制止、该处罚的必须处罚,坚决维护市场秩序,扛起保供稳市责任。二是提高法治能力。积极推动粮食流通法治进程,注重总结经验,熟练掌握基本方法,不断练就识别本领。坚持管理关口前移,了解收集各方信息,加强数据甄别和分析,提升监测预警能力。三是建立纠错机制。坚持对于政府和管理者缺位和失职渎职引发出的问题,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和损耗降到最低限度;对于经营者和经营活动违法,予以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法治监督。依据《条例》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是规范化法治化过程,实施监督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各组织各部门对粮食流通管理都负有监督责任是制度设计和政治责任,坚持利用好各自渠道和形式,形成监督体系和力量。加强协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行动同步,增强监督综合效能。二是用好外部监督。建立信访网点,通过“12325热线”、网络平台等,架起监督直通车,增强监督实效。三是坚持重点监督。突出企业诚信、质量安全、执行过程等监督重点,研究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利用和开发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配备配齐监控和录像器材设备,完善形成法治监督闭合工作机制,让监督为粮食流通法治化扎紧最后一道防线。
四、学习贯彻的主体力量是粮食储备部门,必须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粮食储备部门执行、系统干部主抓的政治责任
(一)落实党政同责。把落实党政同责写进《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一是强化政治认识。粮食安全是国之大事,粮食储备部门落实党政同责必须强化政治认识和政治自觉。二是落实责任要求。党委对粮食安全工作负有拍板决策权责,政府对粮食安全负有执行落实权责。要坚持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委政府决策指示和部署要求。三是坚持报告制度。应当向党委政府报告建设规划和远景目标、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为党委政府守住第一道关口。四是坚决维护权威。要把实施贯彻《条例》上升到坚持“两个维护”高度来强化,不断增强维护党政同责权威的自觉性。
(二)担当主体责任。粮食流通管理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粮食储备部门必须要有主体责任担当。一是找准问题。要深入调研,摸清实情,为找到贯彻实施《条例》解决现实问题契合点奠定基础和准备条件。二是寻找方法。坚持问题导向,以《条例》为依据,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指导方针、具体目标或阶段目标、工作重点和基本步骤等。三是创新作为。粮食流通治理的方法和路径受到主客观条件制约,仍然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坚持创新作为,推动粮食流通治理实践和必要条件、科学方法有效结合,加快把粮食流通治理理想目标变为现实进程。
(三)建强专业队伍。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任务和核心保障就是建强专业队伍。一是加快专业培训。重点抓紧职业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管资格考试和认证体系,让更多优秀监管干部竞相涌现出来。二是强化实践锻造。坚持给在实践中敢当作为的干部加担赋重,带动和影响干部竞相努力竞展其才。三是培养干部作风。加强理想信念和示范警示教育,多措并举塑造干部完善的人格和过硬的作风;严格落实监督制度,把干部放置在法纪约束下干事创业,让广大干部成长为能担当保障粮食安全重任的关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