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学习宣讲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姜德文
水土保持法修订要点
◆内容:包括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原法六章)
◆方针: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法条:由原42条增加到60条
一、强化了政府水土保持责任
1、审批水保规划,纳入发展规划,统一领导,安排专项资金
2、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3、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4、对成绩显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6、按水保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7、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 ,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8、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二、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法律地位
1、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审批、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2、包括流域或区域防治整体规划,专项工作或特定区域专项规划
3、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保规划相协调
4、水土保持规划应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5、政府应按水保规划,采取保护、修复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流失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水保规划,参与治理,并予以各方面扶持水土保持规划确定重大事项
(1)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禁止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地被物
(2)经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3)经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的项目或生产建设活动,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有关规划需征求水土保持意见
◆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城镇建设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审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强化了水土保持预防
1、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2、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定 (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脆弱区限制建设活动,严格保护地被物;禁止开河湖库周及沟岸植物保护带;禁止25度以上垦植并限制经济果林开发;禁止毁林草开垦和采挖)
3、生产建设项目的预防规定 (项目选址选线避让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无法避让的提高标准、优化施工、减少扰动损坏;废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保证不产生新危害)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义务与报告制度
四、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1、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应当编报水保方案(具相应条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保方案制度;重大变化或变更的,需原机关审批
3、水保方案法定内容(防治范围、目标、措施、投资)
4、未编方案或方案未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5、水保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6、对水保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强化了水土流失治理
1、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承包四荒和农村土地应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保护性耕作、保护性畜牧、能源替代、移民等)
2、明确了重点治理区域(国家加强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的重点工程建设;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
3、建立多渠道筹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生产建设项目或活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专项用于预防和治理
4、确立了不同侵蚀类型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路线(水蚀区、风蚀区、重力侵蚀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5、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的治理规定(表土剥离存用,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扰动;弃渣专门存放并采取拦护导措施;裸露土地植被恢复;缺水地区防风蚀,采用降水蓄渗)
6、规定了建设和管护制度和责任(重点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管护责任)
六、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
1、建立了水土保持调查和公告制度(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对省级公告事前备案),明确了公告内容
2、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保监测工作,发挥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政府保障监测工作经费
3、国家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进行动态监测
4、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义务(委托资质单位、加强监测、定期上报)
5、监测工作应遵守标准、规范,保证监测质量
七、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
1、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情况,流域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2、有权要求(提供文件资料、作出情况说明,现场调查取证)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可查封、扣押违法行为的工具、施工机械、设备等
4、水土流失纠纷解决机制(协商、裁决)
5、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追究(不依法许可或审批、不查处违法行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分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举报权
八、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
1、违法取土挖砂采石的,个人罚0.1-1万元,单位罚2-20万元
2、在禁垦地开垦的,开垦植物保护带的,个人罚2元/m2、单位罚10元/m2;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罚2-10元/m2
3、在重点防治区采挖毁坏植被,没收所得,并罚1-5倍;无所得的罚5万元
4、在水保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弃渣的,10-20元/m3;不清理的,承担代为清理费用
5、未编或未批准水保方案就开工建设的,地点规模重大变化、水保措施重大变更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罚5-50万元,对负责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6、逾期不治理的,指定单位代为治理,违法人承担费用
7、水保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的,罚5-50万元
8、拒不交补偿费,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处3倍罚款
水利部近期安排
1、编写《水土保持法释义》(全国人大出版)
2、印发学习、宣传、教育、培训统一要求
3、召开水保法实施全国视频会
4、启动各省实施办法修订
5、加快重要制度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