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水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
近日,省水利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水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进一步促进水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形成行政和检察保护合力,提升河湖保护法制化、现代化水平。
《意见》聚焦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保护、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土保持及其他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水事违法行为,通过建立九项机制,深化检察机关、河长办、水行政机关合作,实现能力共建、信息共享。
一是信息共享。检察机关适时向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涉河湖生态保护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检察机关适时通报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是线索移送。河长办、检察机关对互相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日内向移送方反馈处理结果。
三是调查协作。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收集案件证据,河长办督促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接受询问,协助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是专项活动。检察机关、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等水事违法行为多发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五是协同巡查。开展“河湖长+检察长”等联合巡查活动,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是督促整改。检察机关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问题,向相关成员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河长办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七是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在河湖保护领域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发生的重大案件和舆情处理情况,共同听取重大线索督办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八是能力共建。检察机关与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务培训、调研交流、理论探讨,研究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问题。
九是宣传提升。双方探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提升协作成效和影响力。联合开展主题宣传、联合发布相关消息,提升全社会水资源保护的意识。
“河湖长+检察长”水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建立完善,将有力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对解决复杂水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水利厅微博公众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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