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和激励办法
9月22日,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工作激励暂行办法》,进一步压实河湖长制工作责任,加大对河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
《述职制度》从述职对象、述职频次、述职内容等方面对河湖长制工作述职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述职制度》,各市(地)总河湖长、省河湖长办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在省总河湖长会议和省级河湖长巡河督导、省级河湖长听取市(地)级河湖长述职汇报会议上进行述职,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总河湖长批示、省总河湖长令、省总河湖长会议精神情况和履行河湖长制职责情况等内容。
《激励办法》从激励对象、评价内容、评审程序等方面对河湖长制工作激励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激励办法》,黑龙江省将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全面完成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地)和县(市、区)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河湖长制和河湖管护等工作。
《述职制度》和《激励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黑龙江省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长制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对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各部门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河湖长制走深走实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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