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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十一届政协五次会议第377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点击量:414 发表时间:2017-06-01 14:09

        陕发改办复〔2017〕206号

         

        穆选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光伏扶贫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第3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对当前我省及渭南市光伏扶贫现状分析十分到位,对渭南市光伏扶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解析也较为精准,提案中提出的明确项目审批工作流程、补贴标准、补贴办法和时限等三点建议符合光伏扶贫产业发展客观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我省推进光伏扶贫的有关情况

            2016年5月,为了进一步做好光伏扶贫工作,发挥光伏发电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精神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要求,我省提出2020年以前,在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工程重点实施范围的18个县,以建档立卡贫困村为单位,以贫困户为受益对象,借鉴国家和我省前期试点的经验,大力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确保使纳入光伏扶贫的贫困户年增收3000元以上。从2016年起,用5年时间在18个重点光伏扶贫县的1932个贫困村建设总装机为100万千瓦,保障19.5万个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包括残疾人)贫困户每年稳定获得3000元以上收入。

            二、关于提案中几点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明确工作流程、补贴标准、补贴发放办法及各自的工作职责、时限要求。

            为简化项目备案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投资自主性,2016年12月,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已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并要求各市要结合当地光伏产业发展、电力消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光伏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各地市已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从项目备案、指标申请、并网手续办理等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您所提到的补贴滞后,明确补贴标准、工作职责、时限要求等问题,国家2012年已出台办法,印发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从补助项目确认、补助标准、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等5个方面对可再生能源补贴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各自职责。由于我国近些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快,可再生能源基金缺口较大,目前已达700亿元左右,造成了部分项目补贴申请延迟。 经咨询国家相关部委,国家下一步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加强征收监管,财税[2016]4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加强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客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等基金征收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二是印发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并予以公布。三是为提高效率,简化补贴程序,国家已建立委托电网公司代为完成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的相关制度,督促电网公司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基金代征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另一方面要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全额办理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再与电网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考虑到目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面临较大缺口,国家已着手制定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相匹配的联动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相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并适时下调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标准。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光伏扶贫产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下一步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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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