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部门 | 目录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
1 | 保密部门 | 涉密信息系统使用前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2 | 保密部门 | 610647004000 | 要求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删除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涉密信息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 |
3 | 保密部门 | 依法对机关单位保密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保密法》(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 ||
4 | 财政部门 | 610911025000 | 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五章: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 |
5 | 财政部门 | 对财务重大事项、会计事项和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
6 | 财政部门 | 610611002000 |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 |
7 | 财政部门 | 610611001000 | 对批准决定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全覆盖例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 |
8 | 财政部门 | 对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的监督检查以及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
9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测绘资质巡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
10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610642003000 | 对测绘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11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对测绘成果质量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
12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对测绘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陕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 ||
13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测绘条例》(陕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号公告)第十七条,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14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对各领域的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 ||
15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对互联网地图及其运行系统(平台)的监管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测绘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测图发[2009]6号)第十二条:“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管理原则,强化对互联网地图及其运行系统(平台)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建立跟踪监管系统,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及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 ||
16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监督检查制度,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测绘成果质量的专项监督检查。 | ||
17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对涉密地理信息获取、应用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 ||
18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610642001000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8号) | |
19 | 档案部门 | 610645001000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
20 | 地方志部门 | 地方志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 ||
21 | 地方志部门 | 610270004000 | 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 |
22 | 地震部门 | 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防震减灾条例》 | ||
23 | 地震部门 | 610641003000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4 | 地震部门 | 610641006000 | 防震减灾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5 | 电影部门 | 对电影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2004年10月11日施行) | ||
26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
27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610601011000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8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610601001000 |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29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610601007000 | 对以工代赈项目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9号) | |
30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 | ||
31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
32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610601002000 | 依职权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33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发改代赈〔2015〕670号) | ||
34 | 公安部门 | 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活动情况、保安合同,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保安培训和权益保障、队伍管理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令)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备案情况;(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
35 | 公安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 ||
36 | 公安部门 |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 ||
37 | 公安部门 |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
38 | 公安部门 |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 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三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储备仓库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储备仓库枪支管理情况,地(市)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每年年初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储备仓库上年枪支管理情况。 | ||
39 | 公安部门 | 610607013000 |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及个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 |
40 | 公安部门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 ||
41 | 公安部门 | 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 ||
42 | 公安部门 | 610607009000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信息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43 | 公安部门 | 610607006000 | 对机动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检验 | 行政检查 | 县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05号)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
44 | 公安部门 | 610607008000 | 对机动车行驶状态信息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
45 | 公安部门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 ||
46 | 公安部门 | 610607015000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
47 | 公安部门 | 610607020000 | 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十一条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第二十二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 |
48 | 公安部门 | 610607001000 | 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51号)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
49 | 公安部门 | 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 ||
50 | 公安部门 | 对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营业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
51 | 公安部门 |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
52 | 公安部门 | 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
53 | 公安部门 | 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工商户的治安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
54 | 公安部门 |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
55 | 公安部门 | 对校车运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 ||
56 | 公安部门 | 610607004000 |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
57 | 公安部门 | 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
58 | 公安部门 | 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
59 | 公安部门 | 对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
60 | 公安部门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61 | 公安部门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
62 | 公安部门 | 610607022000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
63 | 公安部门 |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单位的复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十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 ||
64 | 公安部门 | 610607003000 | 对政府网站、企事业单位网站、重点网站及信息系统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 |
65 | 公安部门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66 | 广播电视部门 | 610624010000 | 对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 |
67 | 广播电视部门 | 对当地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工作。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全国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68 | 广播电视部门 | 610624001000 |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原国家广电总局2009年第61号令)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 |
69 | 广播电视部门 | 610624006000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广电部、公安部、安全部令第1号)第十条 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 |
70 | 广播电视部门 | 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1 | 广播电视部门 | 610624005000 | 对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 第十条 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 |
72 | 广播电视部门 | 610624008000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 |
73 | 机构编制部门 | 610644002000 | 事业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 |
74 | 机关事务服务部门 | 610676006000 |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统计、推进、监督等管理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机关事务管理办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度,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 |
75 | 机关事务服务部门 | 610676009000 | 开展本级机关资产管理、房地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 |
76 | 机关事务服务部门 | 610676003000 | 指导机关事务服务保障工作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 |
77 | 交通运输部门 | 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 | 行政检查 | 市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 ||
78 | 交通运输部门 | 610616020000 | 对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 | |
79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出租汽车运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 ||
80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81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道路运输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五十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82 | 交通运输部门 | 610616009000 | 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
83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 ||
84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公路工程、涉路施工项目完工验收和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 ||
85 | 交通运输部门 | 610616012000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 |
86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公路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 ||
87 | 交通运输部门 | 610616016000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
88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公路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公路养护检查、巡查制度和养护档案。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巡查,并将巡查、检测、养护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记录归档。 | ||
89 | 交通运输部门 | 610616036000 | 对国道、省道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公路条例》 | |
90 | 交通运输部门 | 610616003000 | 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
91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湖泊、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湖泊、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安全,由船舶经营者负责,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 ||
92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47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 ||
93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第45条第1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94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95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3号令)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96 | 交通运输部门 | 610616006000 |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
97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水上漂流活动的安全情况、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运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安全监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水上漂流营运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水上漂流活动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漂流企业消除隐患、限期整改或者暂停漂流活动。第二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水上漂流活动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章经营或者不规范经营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漂流企业限期改正。《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漂流事故调查结束后30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事实、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漂流事故的善后工作。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水上漂流活动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漂流企业消除隐患、限期整改或者暂停漂流活动。第二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水上漂流活动的运营情况进行。 | ||
98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辖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
99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
100 | 交通运输部门 | 610616014000 |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航道、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2008年第133号令)第四条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01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
102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超限运输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 ||
103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第十八条 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 | ||
104 | 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资料审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 ||
105 | 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现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1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 ||
106 | 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 ||
107 | 交通运输部门 | 检查、制止各种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
108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 ||
109 | 交通运输部门 | 内河船员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修改 ) | ||
110 | 交通运输部门 | 610616022000 | 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 |
111 | 交通运输部门 |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
112 | 交通运输部门 | 辖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38号)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煤炭、国土资源、质监、财政、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第十一条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货物装载单位公布超限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派驻人员、巡查等方式,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陕交发〔2013〕5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装载单位,即矿山、水泥厂、煤场、砂石料场、港口、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原油运输场等货物生产和集散地、装卸现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在货运源头单位设置公示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应当将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经费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拨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工信、公安、国土、水利、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货运源头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在接到运管机构抄告的货运源 | ||
113 | 教育部门 | 610603017000 |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
114 | 教育部门 | 610603007000 |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及资助资金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二)确保资金落实。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 |
115 | 教育部门 | 610603015000 | 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三、严格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科学的年度检查制度,并将年度检查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评优、资助、奖励和审查招生资格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 |
116 | 教育部门 | 610603001000 | 对民办学校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
117 | 教育部门 | 610603021000 | 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 |
118 | 教育部门 |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 ||
119 | 教育部门 | 对学校进行校舍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
120 | 教育部门 | 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2002年11月1日公布)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 ||
121 | 教育部门 | 对学校体育、艺术、国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年第8号)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2002年第13号)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 ||
122 | 教育部门 | 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23 | 教育部门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 | ||
124 | 教育部门 | 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 ||
125 | 教育部门 | 610603010000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26 | 教育部门 | 61060301300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 |
127 | 教育部门 | 610603004000 |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 |
128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610638007000 | 对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129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对粮食经济现象实行统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国粮调【2014】252号)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 ||
130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638号、666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
131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610638006000 | 粮油仓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 |
132 | 林业部门 | 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 ||
133 | 林业部门 | 610619016000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发布)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 |
134 | 林业部门 | 对被许可人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场发〔2015〕186号)三、强化对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加强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要督促和指导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标签制度和自检制度执行情况、林木种苗质量情况等。对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与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
135 | 林业部门 | 对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第8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审批后,国家林业局要督促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136 | 林业部门 | 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 ||
137 | 林业部门 | 610619030000 | 对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 |
138 | 林业部门 | 610619026000 | 对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 |
139 | 林业部门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保护林内有益生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46号令)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
140 | 林业部门 | 610619022000 | 对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1年第27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
141 | 林业部门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 ||
142 | 林业部门 | 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自2015年4月30日修订) 第六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 ||
143 | 林业部门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利用野生(陆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
144 | 林业部门 | 610619019000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发布)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145 | 林业部门 | 封山禁牧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封山禁牧工作的监督检查。 | ||
146 | 林业部门 | 610619008000 | 风景名胜区建设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47 | 林业部门 |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
148 | 林业部门 | 610619004000 | 林木种子和草种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
149 | 林业部门 | 610619021000 | 林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0年第53号令)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 |
150 | 林业部门 | 610619039000 | 林业科技项目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 |
151 | 林业部门 | 610619040000 | 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40项。 | |
152 | 林业部门 | 木材运输(植物检疫)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153 | 林业部门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5年第17号令)第五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
154 | 林业部门 | 610619029000 | 天保工程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办法》规定国家、省、县(局),依据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对上一年度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实查证。天保工程核查实行三级核查制度,并按照县(局)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顺序进行。省及省以下工程核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查工作部署自行组织。2、《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中规定市、县(区、局)级要在当年各项任务完成后,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级工程主管部门;省级复查从4月中旬开始,并将对县(区、局)级自查结果的复查情况上报国家局,申请国家核查验收;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参照上述时间进行。 | |
155 | 林业部门 | 000764005000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检查验收 | 行政检查 | 市县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67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 |
156 | 林业部门 | 野生植物采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
157 | 林业部门 | 野生植物运输、携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0年发布)第二十七条 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采集证或者收购审批手续;运输、携带人工培育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购买证明。木材检查站应当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运输检查,对非法采集、运输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有权暂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所在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158 |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 610629006000 | 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159 |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 610629001000 | 对煤矿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
160 |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 610629004000 | 对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61 |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 610629003000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162 |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 6106290020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 |
163 | 民政部门 | 对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市社区建设暂行办法》【陕办发(2001)45号】第十五条“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各级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建设宏观政策和发展规划,对社区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 ||
164 | 民政部门 | 对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每次换届中、省下发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 ||
165 | 民政部门 | 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 ||
166 | 民政部门 | 610609009000 | 对毗邻的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联合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167 | 民政部门 |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 ||
168 | 民政部门 | 对社会福利机构工作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55号,自2015年5月5日施行) | ||
169 | 民政部门 | 对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及相关资料的调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
170 | 民政部门 | 对社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171 | 民政部门 | 对社区建设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市社区建设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各级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建设宏观政策和发展规划,对社区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 ||
172 | 民政部门 | 对殡葬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73 | 民政部门 | 610609006000 | 基金会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0号)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174 |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
175 | 民政部门 | 610609003000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 |
176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查验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177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610606002000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进展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78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610606010000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
179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610606014000 | 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
180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610606009000 | 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
181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610606005000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建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
182 | 能源部门 | 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83 | 能源部门 | 610672006000 |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 |
184 | 能源部门 | 610672005000 | 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185 | 能源部门 | 610672004000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检查(城镇燃气管道除外)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 |
186 | 农业农村部门 | 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 ||
187 | 农业农村部门 | 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88 | 农业农村部门 |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 ||
189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190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蚕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 | ||
191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法负责农业机械登记、检验,驾驶证、操作证的核发、审验,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违法行为纠正处理和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 ||
192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
193 | 农业农村部门 | 610619036000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 |
194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
195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耕地质量保护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技术规范;(二)对耕地质量实施调查和动态监测;(三)组织实施耕地质量建设,为耕地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四)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耕地质量评定,对新增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并设立标志,形成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
196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果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质量安全实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果业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果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抽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
197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果树种苗规格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 ||
198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果业发展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果业条例》(2014年3月27日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品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与出口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199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果业投入品市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果业条例》第三十二条 果业生产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果业投入品电子信息监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
200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201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
202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跨行政区域作业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
203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
204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 第49号)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第503号)第十二条 第一、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205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实施 | ||
206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7月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
207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08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 ||
209 | 农业农村部门 | 610618009000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及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有关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1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210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本)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
211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
212 | 农业农村部门 | 610618001000 | 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
213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
214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拖拉机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215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农业部第41号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出来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
216 | 农业农村部门 | 610618037000 | 对外国人的农业野生植物考察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2002年第21号令,农业部2004年第38号令、农业部2013年第5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考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 |
217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
218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已命名的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合同履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的考核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现代农业园区条例》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代表大会[十二届]第二十七号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
219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渔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
220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
221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 ||
222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调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 ||
223 | 农业农村部门 | 果品、蔬菜、食用菌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 ||
224 | 农业农村部门 | 果树种子苗木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 第二款 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225 | 农业农村部门 | 菌种质量的监督及抽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 ||
226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
227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综合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228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9号)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 ||
229 | 农业农村部门 | 610218021000 |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230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31 | 农业农村部门 | 610618006000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 |
232 | 农业农村部门 |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行使监督检查职权:(一)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环境状况;(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状况;(四)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 ||
233 | 农业农村部门 | 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 ||
234 | 农业农村部门 | 610618003000 | 种子、肥料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235 | 农业农村部门 | 种子生产、经营、贮用场所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对种子生产、经营、贮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
236 | 农业农村部门 | 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 ||
237 | 气象部门 | 610640009000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
238 | 气象部门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239 | 气象部门 | 610640003000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 |
240 | 气象部门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15年第26号) | ||
241 | 气象部门 | 610640016000 | 对气象学会和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条: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
242 | 气象部门 | 610640014000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06年第14号) | |
243 | 气象部门 | 610640018000 |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 |
244 | 气象部门 | 610640015000 | 对涉外气象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 |
245 | 气象部门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05年第9号) | ||
246 | 气象部门 | 610640005000 |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
247 | 气象部门 | 610640022000 |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 |
248 | 人防部门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
249 | 人防部门 | 610634003000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各级国防教育计划。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当加强指导和检查。 | |
250 | 人防部门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的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251 | 人防部门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
252 | 人防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
25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爱又不依照条例基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八)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 ||
25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县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 ||
25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610612004000 |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
25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检查或抽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令2005年第4号)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 ||
25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人才市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
25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 ||
25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
26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3号令)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
26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6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
26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法律 | 行政检查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26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6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最低工资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6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
26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全省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和申报公布制度。继续教育基地分省、市两级。经认证的继续教育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认证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隶属关系,按照认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三)各系统、各行业负责评估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制定系统、行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计划,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 ||
26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610612007000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2011年第12号令)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 |
26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270 | 商务部门 | 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 ||
271 | 商务部门 |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
272 | 商务部门 | 对成品油市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
273 | 商务部门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 ||
274 | 商务部门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令)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275 | 商务部门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 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
276 | 商务部门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 ||
277 | 商务部门 | 610620010000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
278 | 商务部门 | 对零售商或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督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17号《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 ||
279 | 商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补足备用金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
280 | 商务部门 | 对洗染行业的督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5号《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
281 | 商务部门 | 对洗染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洗染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一)虚假宣传;(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第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应当分离。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 ||
282 | 审计部门 |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项目稽察。 | ||
283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284 | 生态环境部门 | 610614001000 | 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 |
285 | 生态环境部门 | 610614009000 | 对大修竣工、发动机总成大修及车辆排气专修出厂的汽车的抽测 | 行政检查 | 省市 |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第二十四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修竣工、发动机总成大修及车辆排气专修出厂的汽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出厂。第二十八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有汽车的单位进行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 | |
286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 ||
287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13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 ||
288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289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
290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 ||
291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
292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 ||
293 | 生态环境部门 | 610614011000 | 对环检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环检机构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
294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
295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96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 | ||
297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298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
299 | 生态环境部门 | 610614022000 | 对排污单位的现场核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
300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
301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
302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 ||
303 | 生态环境部门 | 610614003000 | 对水污染排污单位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
304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305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4年第32号令)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第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 ||
306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修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
307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 ||
308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 ||
309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 ||
310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311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约谈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区域限批或上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综合手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 ||
312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向水体排污单位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一)污染物排放情况;(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八)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 ||
313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73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314 | 生态环境部门 | 610614018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
315 | 生态环境部门 | 610614010000 | 对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检查和检测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采用遥感检测的方式实施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被检查、检测和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316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14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 ||
317 | 生态环境部门 | 610614020000 | 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35)、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 | |
318 | 生态环境部门 | 610614024000 | 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第三款: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第八款: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 |
319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
320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 |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 | ||
321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10000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322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108000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1年第15号发布)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 |
323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 ||
324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废汽车回收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307号令)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
325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 ||
326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64000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名称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38号) | |
327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工业产品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
328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
329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3号)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 ||
330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31000 | 对广告行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 |
331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医发[2006]11号)第五条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 ||
332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02000 | 对集贸市场、加油站、眼镜配置单位的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7号)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一) 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对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二) 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计量管理工作。(三) 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四) 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 |
333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08000 | 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三) 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 |
334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36000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335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3号) | ||
336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
337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6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
338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 ||
339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本)第十三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
340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 第666号修订) | ||
341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粮食流通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342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零售商、供应商促销及交易行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
343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 ||
344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49号令)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 ||
345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棉花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346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能效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35号) | ||
347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70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
348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农业机械维修及农业机械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
349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17000 |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二)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 |
350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公司)登记行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九条 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
351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法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352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7号) | ||
353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名称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 ||
354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65000 | 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 |
355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商品交易市场有关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6月30日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4日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356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
357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与服务的执法检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九条工商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重点加强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与服务的执法检查。 | ||
358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79000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359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
360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麻类纤维经营活动的场所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73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麻类纤维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361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05000 | 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362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 ||
363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34000 | 对涉嫌违法广告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364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涉盐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365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登记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十三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366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含保健食品、乳制品、进口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
367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 | ||
368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51000 | 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369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47000 |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
370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46000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
371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45000 | 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调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72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44000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 |
373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2年第10号公布) | ||
374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18000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电子商务法》 | |
375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危险物品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376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违反产品安全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377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无照经营场所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
378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23000 |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
379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食品安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检测 | 行政检查 | 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验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定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380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盐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盐业条例》2012修正本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本辖区内涉盐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进行检查;(二)对涉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三)查阅、抄录、复制和提取涉盐违法案件的文件、票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四)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 ||
381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420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 |
382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383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 ||
384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印刷业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385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
386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条第四款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 ||
387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
388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营销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3号令 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 ||
389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 ||
390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391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重大经济违法案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
392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103000 | 二手车流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393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74000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05年9月29日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巡查、抽查、抽验等方式对本省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
394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104000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 |
395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68000 | 各类管理体系、有机产品、强制性产品等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 |
396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40000 | 广告发布登记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第89号令) | |
397 | 市场监管部门 | 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第一条: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 ||
398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13000 | 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
399 | 市场监管部门 | 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43号)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茧丝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二章第八条 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桑蚕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第九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茧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有关茧丝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 ||
400 | 市场监管部门 | 检查市场经营主体中以传销手段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 行政检查 | 县 |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
401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72000 | 检查市场经营主体中走私贩私的违法行为 | 行政检查 | 县 |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经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二、对为经销走私物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立案而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处罚的幅度从轻处罚。 | |
402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25000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403 | 市场监管部门 | 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 ||
404 | 市场监管部门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第二部分第四条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
405 | 市场监管部门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73号)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二章第六条 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 ||
406 | 市场监管部门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 ||
407 | 市场监管部门 | 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年第17号) | ||
408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409 | 市场监管部门 | 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 ||
410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38000 | 市场巡查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 | 行政检查 | 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价格条例》(2011年7月22日公布)第四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时或者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市场巡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 |
411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61000 |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412 | 市场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未进行检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 第(三)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413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71000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6年第178号)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 | |
414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671063000 | 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县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 |
415 | 水利部门 | 本对辖区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令第46号(1997年)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 《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水保[2013]444号文件 第五条:淤地坝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水利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主要负责规划编制、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工程建设实施。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作为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 ||
416 | 水利部门 | 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地下水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批准的,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接受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拟定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 渭水发{2014}2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 ||
417 | 水利部门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 ||
418 | 水利部门 | 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稽察机构,应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作为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 ||
419 | 水利部门 | 对河道采砂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 ||
420 | 水利部门 | 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检查下列内容: | ||
421 | 水利部门 | 对取水许可实施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422 | 水利部门 | 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八条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
423 | 水利部门 | 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检查及病险水库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
424 | 水利部门 | 对水库移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 ||
425 | 水利部门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 ||
426 | 水利部门 | 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427 | 水利部门 |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
428 | 水利部门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429 | 水利部门 | 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
430 | 水利部门 | 对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后运行管护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水土保持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2011第1703号, 自2011年12月18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 ||
431 | 水利部门 | 对渭河水量调度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渭河水量调度办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2008年第130号令)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文机构,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实施巡回监督检查,在用水高峰时对主要取(退)水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退)水口进行驻守检查,确保调度指令的执行。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文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水量调度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对取(退)水量进行现场监测;(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
432 | 水利部门 | 对在汛期内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国家防汛抗旱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修改抗旱预案,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 ||
433 | 水利部门 | 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地下水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管理制度,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数量、位置、设备运行和管理使用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 ||
434 | 水利部门 | 计划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节约用水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 ||
435 | 水利部门 | 610617001000 | 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下令2008年第137号令)第十一条 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保护区内不得筑路、敷设管线;确需筑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专门机构意见,按照引水工程安全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第一款 在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征求专门机构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应当按照水源安全要求进行,并接受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 | |
436 | 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437 | 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工作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
438 | 水利部门 | 水利规划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
439 | 水利部门 | 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440 | 水利部门 |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
441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监测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管理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第四十一条 对重点区域、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动态,适时发布监测公告。 | ||
442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重点项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
443 | 水利部门 |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
444 | 水利部门 | 610617006000 | 渭河流域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渭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渭河防洪、河道疏浚规划、岸线滩地开发利用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445 | 水利部门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全省用水计划,建设公共备用水源。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有计划的开发新水源,建设公共备用水源,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依照《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供水单位应当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每月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每半年应当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切实保证供水水质安全。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测工作,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 ||
446 | 司法部门 | 610610003000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 |
447 | 司法部门 | 610610005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第138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着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448 | 司法部门 | 610610010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管理和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着、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449 | 司法部门 |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 ||
450 | 司法部门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司法鉴定管理条例》(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35号)第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 ||
451 | 体育部门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60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
452 | 体育部门 | 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全民健身条例》(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七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布本地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名录,并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
453 | 体育部门 | 610627001000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资格复审和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 |
454 | 体育部门 | 对体育服务认证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五条 省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实施国家体育服务认证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455 | 统计部门 | 610631002000 |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456 | 统计部门 | 610631004000 | 统计调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 |
457 | 统计部门 | 610631007000 | 统计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
458 | 网信部门 | 610646002000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第七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 |
459 | 网信部门 | 610646005000 | 重点领域网络和信息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8号)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自行运行和维护管理以及委托其他机构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等,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 |
460 | 卫生健康部门 | 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7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
461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艾滋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5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2、《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年6月1日经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
462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二)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 ||
463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48000 | 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质量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1999年第2号)第四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六)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第五条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质量进行检查。 | |
464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 ||
465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年第55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
466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
467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 ||
468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年第53号) 2、《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是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是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是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9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年第17号)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监督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
470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五)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生产用于环境卫生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方可生产。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
471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第424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 ||
472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贯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 ||
473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33号)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
474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 ||
475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 ||
476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32000 |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 |
477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 ||
478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地方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性病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地方病防治条例》(1999年5月27日经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地方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
479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第 46 号令)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
480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 ||
481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个体行医医师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482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
483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41000 | 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 加强督导考核和业务指导,研究建立绩效考核和奖惩问责机制。 | |
484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34号,2017年修改)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485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具体职责是:(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对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486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结核病防治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3年第92号)第三条第一款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
487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1年第14号)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 ||
488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10000 | 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376号令)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
489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3、《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490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491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1年第15号)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 ||
492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 ||
493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45000 |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政府令第97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
494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年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495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 ||
496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辖区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9年第64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497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监督考核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并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 ||
498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13000 | 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34号,2016年修改)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499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
500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42000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
501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年第10号)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
502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05000 | 对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六)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八)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 |
503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04000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修订)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地抽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根据2006年8月22日卫生部第37号令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
504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52000 | 对血浆采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 |
505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履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履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 ||
506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8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
507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 号)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 ||
508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15000 | 对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
509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
510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共场所的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511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34000 |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 |
512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2年第85号) | ||
513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35000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 |
514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 ||
515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第四十条四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
516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 ||
517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19号)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 ||
518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
519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年第75号) | ||
520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521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通过)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 ||
522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 | ||
523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9月卫生部令第4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524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
525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12月31日第52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3年4月10日91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
526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2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527 | 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528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 ||
529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22216500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全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 | |
530 | 卫生健康部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 ||
531 | 卫生健康部门 | 检查爱国卫生制度落实情况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省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二)周末卫生日制度;(三)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保洁卫生责任制度;(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爱国卫生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卫生标准,搞好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 | ||
532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38000 | 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民政、公安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流动人口登记居住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和出生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人口统计、教育和社会 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 |
533 | 卫生健康部门 | 610622053000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年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534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师执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 ||
535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536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改 文化部令第51号)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
537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旅行社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
538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539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540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评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
541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网络游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 ||
542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 ||
54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
544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营业性演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线演出现场。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 ||
545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
546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547 | 文物部门 | 610632009000 | 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 |
548 | 文物部门 | 610632010000 |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549 | 文物部门 | 610632003000 | 对文博单位消防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发〔2011〕17号)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按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一)定期检查:对本辖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组织定期检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二)重点抽查:对本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不定期抽查;(三)专项督察:对辖区内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文物火灾隐患突出的地区,集中实施消防安全专项督察。 | |
550 | 文物部门 | 610632012000 | 对文物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检查落实文物保护机构、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保护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
551 | 文物部门 | 610632014000 | 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16日第五次修正) | |
552 | 消防部门 |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的消防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553 | 消防部门 | 610679005000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
554 | 消防部门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
555 | 消防部门 | 610679001000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 |
556 | 消防部门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122号)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
557 | 消防部门 |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4年129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 ||
558 | 消防部门 | 610679004000 | 对整改后欲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消防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 |
559 | 新闻出版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第31号令)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560 | 新闻出版部门 | 对出版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
561 | 新闻出版部门 | 对内部资料的日常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第2号令)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 ||
562 | 新闻出版部门 | 对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563 | 新闻出版部门 | 610675008000 | 对全省出版物印刷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原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第26号令)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 | |
564 | 新闻出版部门 | 对网络出版服务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 ||
565 | 新闻出版部门 | 610675001000 |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 |
566 | 新闻出版部门 | 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567 | 新闻出版部门 | 610675004000 | 对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15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568 | 新闻出版部门 | 610675005000 | 对印刷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 |
569 | 信访部门 |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信访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570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10623011000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571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10623023000 | 对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
572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10623021000 | 对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 |
573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的年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 ||
574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10223003000 | 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575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10623007000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网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 |
576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 ||
577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10623012000 | 监督企业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行政检查 | 县 |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4号)第四十一条条一款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 |
578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和精神药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579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10623022000 | 药品(含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年第81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
580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自2010年5月1日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
581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10623013000 |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8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45号修订)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666号修订)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2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582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10623008000 | 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9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称“四品一械”)监督检查,加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促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四品一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 |
583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10623016000 |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15号)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584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 ||
585 | 医疗保障部门 | 610660004000 | 定点医院医疗行为稽核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586 | 医疗保障部门 |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 行政检查 | 县 | 1、《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9]16号)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3、《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陕劳发[2000]195号) 第十条 对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有关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4、《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2]37号) 第三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 | ||
587 | 医疗保障部门 |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3〕3号) | ||
588 | 医疗保障部门 | 610660001000 |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1999〕14号)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 |
589 | 应急管理部门 | 610628003000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
590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
591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煤矿进行预防性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矿山救护规程》4.5规定: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检查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 ||
592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煤矿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达标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第四条第五款 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适时组织抽查。《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护队建设的通知》(陕煤局发〔2014〕96号)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矿山救护中队每季度、矿山救护大队(独立中队)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 第二款按照国家规定,今后将不再对矿山救护队进行资质认定,但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业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区域和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建成救护队的煤矿必须在年底前建成兼职或专业救护队,没有专业救护队服务的矿区必须在年底前建成区域矿山专业救护队;督促矿山救护队按照规定配齐救援装备,做好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工作;按规定每季度将救护队建设情况和救援报表上报省煤管局矿山救援中心。 | ||
593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
594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59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07000 | 建筑市场方面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 |
59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13000 | 城市道路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以及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 | ①建设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6条2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4条2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第15条: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3条2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
59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城市供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 ||
59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
59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镇绿化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镇绿化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第十八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镇绿地建设中的问题,并对绿地建设给予指导。 | ||
60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60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60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14000 | 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省级四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四部局。 | |
60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09000 |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
60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各地区、各有关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措施。”《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第四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 ||
60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和交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中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
60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城区在建出土工地的渣土清运车辆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
60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的巡视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
60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建城238号)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 ||
60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城市供水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
61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 ||
6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城市排水许可及排水监测工作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一十二号)第103项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 ||
61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
61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 ||
6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03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2号)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61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燃气、城镇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第25号令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 ||
61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
61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四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 ||
61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
61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
62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62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及指标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 ||
62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 ||
62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
62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职责履行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
62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 ||
62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实施正本)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项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年8月实施,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 | ||
62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62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县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
62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05000 | 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2013]1号)第四条: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 |
63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市场以及建筑业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 《 《 | ||
63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业的监督检查(包含对房屋建筑抗震设计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
63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43000 | 对劳保费专户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建设厅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财政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基金存储使用和会计处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5〕81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基金专户的设置应在当地统筹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 |
63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排水用户的雨、污水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63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2013-2017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任务分解、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政策和资金等支持。 | ||
63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31000 | 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省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2011年7月23日颁布〕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 |
63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28000 | 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 | 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条2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27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
63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 | ||
63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4年第18号)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 ||
63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1月7日经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 ||
64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02000 | 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城建监察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公用事业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的统称。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实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实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64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
64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设计与施工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
64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08年第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
64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第25号令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 ||
64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室内装饰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年第75号) 第四条 第二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 ||
64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64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的监察 | 行政检查 | 县 | 《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64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的监察; | 行政检查 | 县 | 《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64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
65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2004年2月建设部建标〔2004〕20号)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第十八条: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
65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
65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监督检查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
65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监理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县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
65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5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
65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65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
65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 | ||
65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
66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设备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
66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 ||
66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 | ||
66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热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部门备案。 | ||
66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经营生产安全运行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燃气管理条例》(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
66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10615036000 | 申报建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人民政府令181号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未按技术公告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 | |
66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 ||
66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物业管理专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66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 ||
66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
67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换气点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67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
67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行政检查 | 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 ||
67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的监督,与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 ||
674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24000 |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675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01000 | 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活动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2003〕17号) 第二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676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03000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 |
677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07000 | 对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9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监察机构,配备土地监察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土地执法人员统一考核。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点,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
678 | 自然资源部门 | 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的监察 | 行政检查 | 县 | 《城建监察规定》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 ||
679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32000 | 对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680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04000 | 对地质勘查活动依法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 |
681 | 自然资源部门 | 对航空基地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682 | 自然资源部门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
683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10000 | 对建设项目用地供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92号)第一款第三条:建设用地利用监管。监督法规政策禁止、限制供地和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落实情况;用地单位依照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项目开、竣工时间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与闲置等情况。 | |
684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08000 | 对矿山储量的动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省 | 《国土资源部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式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_365bet真人平台_正规365没有黑钱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储发[2007]55号)第四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成果的抽查和最终验收。第五条省、市(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管理。 | |
685 | 自然资源部门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 ||
686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06000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32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687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19000 | 对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 | 行政检查 | 县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 |
688 | 自然资源部门 | 610613005000 | 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