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省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二)提出加快发展全省“三个经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全省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贯彻执行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制定调整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参与拟定全省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全省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全省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全省“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我省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全省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关中、陕北、陕南三大区域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以工代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全省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全省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省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全省有关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全省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担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四)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能源局。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