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制度
为保持政府职能部门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群众对我们工作及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揭发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及其他信访举报事项,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访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利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信访举报活动。
二、要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对我们工作及工作人员的举报、监督。
三、设立举报信箱,设立信访举报电话。
四、信访举报员办理信访举报事项,要恪尽职责,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信访举报员在办理信访举报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被检举、揭发人和单位。
六、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在30天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经过答复给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不属职责范围处理的举报事项,要及时转递有关单位。
七、信访举报员在工作中疏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