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能源发展和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能源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全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分工负责陕北能源重大转化项目相关工作。
三、制定煤炭资源治理整顿、综合利用和结构调整意见。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矿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煤炭行业准入监管责任,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负责煤炭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技改、整合改造)技术审查、质量监督、参建单位监管、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工作。
四、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五、承担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七、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公平开放。
八、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的制定。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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